从深圳公交站事件看公民维权的寒心困局 ——如果强行阻止他人违法吸烟(已对自己 造成危害)不妥,那么拍摄他人违法是否侵 犯违法者隐私?
发布于 2026年4月28日 | 作者: EchoOsca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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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4月24日下午五点多,深圳市光明区同仁路一个公交站台,29岁的王女士在等车。天下着雨,近十个人挤在遮阳篷下(性质:狭小空间)。这时,一名33岁的陈姓男子点燃了一支烟。注意——这个公交站台,是法定的禁烟场所。《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》写得明明白白: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,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,禁止吸烟。这不是什么模糊地带,这是白纸黑字的法律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