描述
2023 年 8 月 23 日,山西省某电子公司员工卢某在提前 7 分钟下班后遭遇车祸不幸身亡。卢某于 17 时 53 分打卡离开厂 区,7 分钟后在距离公司 3 公里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,经抢救 无效死亡。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。卢某家属向 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,公司以卢某提前下班为由拒绝认 定工伤,称公司规定下午 6 点下班,卢某下午 5 点 53 分离开 属于私自早退。但人社局调查发现,卢某自 2023 年 2 月入职 以来,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始终在 17 时 50 分至 18 时之间, 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或处罚。最终,人社局认定卢 某为因工死亡,两级法院均维持了这一结论。此事件反映了在 工伤认定中,企业应合理考虑员工的实际行为,而非机械地遵 循内部规定,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。